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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停、恢复、撤销和注销认可
发布时间:2015-1-16 17:29:27   打印本页 || 关闭窗口
                                    暂停、恢复、撤销和注销认可
 
1 暂停认可
获准认可实验室如不能持续地符合CNAS 的认可条件和要求, 如:获准认可实验室无故不参加能力验证计划、或能力验证结果不满意、或无故不接受定期监督、或不按时缴纳费用、或在监督和复评审过程中不能按规定的期限完成纠正措施、实验室搬迁等,CNAS 可以暂停部分或全部认可资格。暂停期不少于60天, 但不大于180天,获准认可实验2 恢复认可
被暂停认可的获准认可实验室,在规定的暂停期限内实施纠正措施,完成现场评审及纠正措施的验证等相关工作。并经CNAS 确认合格后,可以恢复认可资格。
3 撤销认可
在下列情况下,CNAS 可以撤销认可:
a) 已获认可的实验室一再不能满足认可要求或认可规则;
b) 被暂停认可的获准认可实验室超过暂停期仍不能恢复认可;
c) 由于认可规则或认可准则变更,获准认可实验室不能或不愿继续满足认可要求;
d) 获准认可实验室不能履行CNAS 规则规定的义务。
4 注销认可
在下列情况下,CNAS 应注销认可:
a) 获准认可实验室自愿申请撤销认可;
b) 认可有效期到期未获得认可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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