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验室认可流程
1 初次认可
1.1 意向申请
申请人可以用任何方式向CNAS 秘书处表示认可意向,如来访、电话、传真以及其他电子通讯方式。CNAS 秘书处应向申请人提供**新版本的认可规则和其他有关文件。
1.2 正式申请
1.2.1 申请人应按CNAS 秘书处的要求提供申请资料,并交纳申请费用。
1.2.2 如果申请人的领域是CNAS 新的认可领域,CNAS 应对所具备的资源和自身能力进行评估,包括秘书处员工、评审员和技术专家以及所需要的应用说明文件和MRA 的相关要求等。
1.2.3 CNAS 秘书处审查申请人正式提交的申请资料, 若申请人提交的资料齐全、填写清楚、正确,对CNAS 的相关要求基本了解,并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a) 实验室提供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具有可操作性;
b) 多场所实验室提交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应覆盖申请认可的所有场所,各场所实验室与总部的隶属关系及工作接口描述清晰,沟通渠道顺畅,各分场所实验室内部的组织机构(需要时) 及人员职责明确;
c) 对申请认可的标准/方法应是现行有效版本(必要时提交标准核查报告);
d) 除标准方法以外的其它方法的科学性、****性、规范性和有效性, 应经过有效的确认,应能满足其应用要求;
e) 满足相关能力验证规则的要求。
1.2.4 质量管理体系正式运行超过6个月,且进行了完整的内审和管理评审,符合CNAS-RL02《能力验证规则》要求, 申请人的质量管理体系和技术活动运作处于稳定运行状态,聘用的工作人员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则可予以正式受理,并在3 个月内安排现场评审(申请人造成延误除外);否则,应进一步了解情况, 需要时,征得申请人同意后可进行初访(费用由申请人负担),以确定
申请人是否具备在3 个月内接受评审的条件。如申请人不能在3 个月内接受评审,
则应暂缓正式受理申请。
1.2.5 当CNAS 秘书处不能通过提供的文件材料确定相关事项时,可安排对申
请方的初访。
1.2.6 在资料审查、走访过程中CNAS 秘书处应将所发现的与认可条件不符合
之处通知申请人,不做咨询。
1.2.7 对于申请多地点实验室认可的机构,CNAS 只要求其中一个地点的实验室参加能力验证,并取得满意结果,即可受理申请。但在获得认可后,所有地点实验室获认可的子领域4 年内必须参加相关的能力验证活动。
1.3 评审准备
1.3.1 CNAS 秘书处以公正性和非歧视性的原则指定评审组, 并征得申请人同意,如申请人基于公正性理由对评审组的任何成员表示拒绝时,秘书处经核实后
应给予调整。
1.3.2 评审组审查申请人提交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和相关资料,当发现文件不符合要求时,秘书处或评审组应以书面方式通知申请人采取纠正措施。秘书处根据评审组长的提议,认为需要时,可与申请人协商进行预评审。预评审只对资料审查中发现的需要澄清的问题进行核实或做进一步了解,不做咨询,但须向秘书处提交书面的预评审报告。在申请人采取有效纠正措施解决发现的主要问题后,评审组长方可进行现场评审。
1.3.3 文件审查通过后, 项目负责人或评审组长与申请人商定现场评审的具体时间安排和评审计划,报CNAS 秘书处批准后实施。
1.3.4 需要时,CNAS 可在评审组中委派观察员。
1.4 现场评审
1.4.1 评审组依据CNAS 的认可准则、规则和要求及有关技术标准对申请人申请范围内的技术能力和质量管理活动进行现场评审。现场评审时,要评审申请机构申请范围覆盖的、开展一项或多项关键活动的所有其他场所。
1.4.2 在对申请人的检测、校准、检查或其他能力进行现场评审时, 应参考、利用申请人参与能力验证活动的情况及结果,必要时安排测量审核。CNAS 将把申请人在能力验证中的表现作为是否给予认可的重要依据。对参加了CNAS 及其承认的能力验证和比对计划且结果满意的机构,在CNAS 的各类评审中可适当地考虑简化相关项目的能力确认,但在国家有明确规定、专业上有特定要求、客户有投诉、发生了质量事故或人员、机构发生重大变化等情况下除外。
1.4.3 评审组还要对申请人的授权签字人进行考核。CNAS 要求授权签字人必须具备以下资格条件:
a) 有必要的专业知识和相应的工作经历,熟悉授权签字范围内有关检测、校准和检测、校准方法及检测、校准程序,能对检测、校准结果作出正确的评价,了解检测结果的不确定度;
b) 熟悉认可规则和政策、认可条件,特别是获准认可机构义务, 以及带认可标志检测、校准报告或证书的使用规定;
c) 在对检测、校准结果的正确性负责的岗位上任职,并有相应的管理职权。
d) 实验室明确其职权, 对其签发的报告/证书具有**终技术审查职责,
对于不符合认可要求的结果和报告/证书具有否决权。
1.4.4 CNAS 要求实验室申请认可的检测/校准能力,不仅要有检测/校准经历, 还要对检测/校准结果的****性、****性进行过评价、确认, 并实施质量控制。
1.4.5 CNAS 要求实验室的测量不确定度评估应符合相关不确定度要求。
1.4.6 CNAS 要求实验室的量值溯源应符合相关量值溯源要求。
1.4.6.1 C NAS 承认的量值溯源的机构有:
a) CNAS 认可的校准实验室;
b) APLAC、ILAC 多边承认协议成员认可的校准实验室;
c) 中国法定计量体系中依法设置的计量检定机构。
1.4.6.2 当无法溯源, 采用实验室间比对的方式来提供测量的可信度时,应****:
a) 选择的实验室应至少三家以上, 且应是获得CNAS认可,或APLAC、ILAC 多边承认协议成员认可的实验室;
b) 制订比对方案, 并确认其适用性、可行性和有效性;
c) 对比对结果进行分析评价。
1.4.7 CNAS 要求实验室使用租用设备时, 应同时满足以下要求:
a) 用租的设备由被评审实验室的人员进行操作;
b) 被评审实验室对租用的设备进行维护,并能控制其校准状态;
c) 被评审实验室对租用设备的使用环境、设备的贮存应能进行控制。
1.4 .8 C NAS 要求自校准实验室, 应满足以下要求:
a) 既要满足检测实验室的要求, 也要满足校准实验室的要求。
b) 自校准实验室的****工作标( 基) 准应具备溯源性。
c) 自校准规程若属非标方法, 应符合认可准则对非标方法确认程序的
要求。
d) 从事自校准的试验人员能力, 须符合CN AS- C L0 1 中校准实验室人员能力的要求。
1.4 .9 CN AS 要求申请方申请认可的技术能力中, 若法律法规对人员有从业资质要求(如从事无损检测、珠宝鉴定、建筑行业评估的人员) 不得在实验室所在法人单位以外兼职,其应与实验室有长期、固定、合法的劳动关系。
1.4 .10 CNAS 要求申请方内审员的培训内容应符合CN AS 内审员培训教程的要求, 培训时间不少于20 学时, 培训后内审员应具备进行内审的能力。
1.4.11 评审组现场评审时,如发现被评审方在相关活动中存在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其它明显有损于CNAS 声誉和权益的情况,应及时报告CNAS。如被评审方存在上述问题或未履行8.2 条中规定的义务,情况严重时,CANS有权中止认可过程,并采取相应处理措施。
1.4.12 现场评审结论分:符合、基本符合(需对不符合的纠正措施进行跟踪)、不符合三种,由评审组在现场评审结束时给出。
1.4.13 评审组长应在现场评审末次会议上,将现场评审报告复印件提交给被评审方。
1.4.14 被评审方在明确整改要求后应拟订纠正措施计划,并在三个月内完成,对监督、复评审的,在一或二个月内完成,提交给评审组。评审组应对纠正措施的有效性进行验证。
1.4.15 待纠正措施验证后, 评审组长将整改验收意见连同现场评审资料报
CNAS 秘书处。
1.5 认可评定
1.5.1 CNAS 秘书处负责将评审资料及所有其他相关信息( 如能力验证、投诉、争议等)提交给评定委员会,评定委员会对申请人与认可要求的符合性进行评价并作出决定。评定结果可以是以下四种类型之一:
a) 同意认可;
b) 部分认可;
c) 不予认可;
d) 补充证据或信息,再行评定。
1.5.2 经评定后, 由秘书处办理相关手续。
1.6 批准发证
1.6.1 CNAS 向获准认可实验室颁发有CNAS 授权人签章的认可证书,以及认
可决定通知书和认可标识章,阐明批准的认可范围和授权签字人。
1.6.2 CNAS 秘书处负责将获得认可的实验室名称、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邮政编码、认可状态、证书签发日期、有效期及其被认可范围等,列入获准认可实验室名录(该名录可以是电子方式),予以公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