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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相关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13-8-13 14:15:45   打印本页 || 关闭窗口
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相关管理规定
申请认证条件与认证程序:
1、申请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的组织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守中国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标准及总量控制标准;
  (二)已按
ISO14001标准建立环境管理体系,实施运行至少3个月。
2、认证程序:
  (一)具备以上所规定条件的组织可向机构认可委认可的认证机构提出环境管理体系 认证书面申请。
  (二)认证机构应在收到认证申请之日起一个月内作出是否受理申请的决定,并书面通 知该组织签定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合同。对于不受理申请的组织,认证机构应说明不受理的理由。
  (三)认证机构对组织的环境管理体系进行审核。
  (四)认证机构对组织的环境管理体系文件审核、现场审核情况和市(地)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有关证明文件,决定申请认证的组织可否通过环境管理体系认证。
  市(地)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包括:
      1.通过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批文复印件;
      2.通过"三同时"验收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3.污染物浓度及总量控制指标达标排放证明人;
      4.体系运行其间未受到环境行政处罚的证明;
  (五)认证机构向通过认证的组织颁发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3、认证机构颁发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后,应将审核报告、认证证书复印件提交 机构认可委、组织在市(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4、认证证书的有效期限为3年。
  愿意继续认证的组织可在认证证书有效日期终止前3个月提出书面申请,经复查审核后颁发新证。有效期满后,未重新认证的组织不得继续使用认证证书,并由指导委员会办公室在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有效日期终止时予以公告。
5、机构认可委有权对认证机构实施监督管理。发现认证机构徇私舞弊,认证质 量严重不合格的,由机构认可委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影响的,机构认可委有权取消认证机构的认证资格,撤消证书,并予以公告。
6、认证机构对认证证书持有者,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内进行年度监督审核。对未按照****运行环境管理体系的组织,应向其发出限期整改通知,对未达到限期整改目标的,视情况给予暂停或撤消认证证书的使用。
7、 认证机构不得聘用无国家注册审核员资格的人员从事环境管理体系审核工作。认证机构及其认证人员不得从事与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有关的咨询业务。
8、 对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工作中涉及的认证机构、认证人员和审核工作存在异议的组织可向相应的管理机构提出书面投诉或申诉。投诉或申诉内容包括申诉的理由、意见、要求及必要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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